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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德經中“人”與“民”

很多人在學習《道德經》的過程中不注意區分“人”與“民”這兩個概念。如果不能正確區分這兩個概念,就不能正確理解《道德經》。因為《道德經》是寫給“人”而不是寫給“民”的。

老子把全體社會成員分為兩類,一類是“人”,一類是“民”。所謂“人”,是指統治者、執政者或者管理者。所謂“民”,是指廣大民眾或者被領導者。老子認為,“人”具有法地、法天、法道的自覺能力,而“民”不具有這種能力。所以“民”應當接受“人”的統治、領導和教育。

道德經中“人”與“民”

老子強調,統治者在統治、領導和教育民眾的過程中,絕不可以自私自利,更不可以胡作非為,而應當像上天對待萬物那樣去對待民眾,正所謂“生而不有,為而不恃,長而不宰,利而不害,為而不爭”,其核心意思就是要對民眾“無私奉獻”,而這正是“無為”的基本含義。不僅如此,老子還提醒統治者,在上天的眼中萬物都是平等的。所以,統治者對待民眾也應當一視同仁,不可偏私偏愛。唯有如此,才能得到民眾的廣泛支援。

在老子看來,民眾具有強烈的自私心、貪婪心和虛榮心,同時缺乏自我約束力。這是造成社會混亂的基本原因。所以,統治者應當採取“不尚賢使民不爭,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,不見可欲失民心不亂”的方法來治理國家。老子認為,唯有運用不激發人們自私心、貪婪心和虛榮心的辦法治理國家,天下才能真正實現和諧太平。

道德經中“人”與“民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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